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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权审批

(一)项目内容
  项目为储量登记统计管理。矿产储量是指经勘查探明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水气矿产  的储藏量。
(二)项目依据
  根据《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三)办事条件
  申请登记矿产储量须具备的条件:
  1、地质勘查单位申报登记勘查探明的矿产储量须具备:
(1)本勘查项目的勘查许可证;
(2)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有关主管部门对本勘查项目探明的矿产储量审批文件;
(3)地质勘查单位勘查探明矿产储量申请登记表。
  2、开办矿山企业申报登记矿山占用的矿产储量须具备:
(1)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复核的矿区范围;
(2)有关主管部门对矿山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矿山企业占用矿产储量申请登记表。
  3、变更开采范围、开采矿种和企业名称后矿山企业申报登记矿山占用的矿产储量须具备:
(1)有关主管部门对矿山企业变更开采范围、开采矿种和企业名称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2)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变理的登记手续;
(3)矿山企业占用矿产储量申请登记表。
  4、建设单位申报压覆矿产储量须具备:
(1)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压矿的意见(复印件);
(2)该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建设项目压覆矿产储量申请登记表。
(四)办事程序
  1、地质勘查单位和矿山企业应在地质勘查报告批准后三个月内向所在地的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机关申报登记勘查探明的矿产储量。
  2、矿山企业在主管部门对矿山建设项目批准后,领取采矿许可证前,到登记统计管理机关申报登记占用的矿产储量。
  3、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合作勘查项目探明的矿产储量,由申请勘查登记的一方(或合同中的约定的一方),在地质报告批准后三个月内,  负责向所在地的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机关申报登记。
  4、压覆矿产储量的建设项目,其单位应在该项目批准后一个月内向所在地区的矿产储量和存量进行统计。
(五)承诺时限
  矿山企业在履行矿产储量登记后,每年应按采矿登记划定的矿界范围统计矿产储量变动情况,填报年度基层矿产储量表,于次年1月底前报市  国土资源局主管部门。
(六)办事结果
  三、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理
  办理依据和条件:《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材料:
  1、建设单位关于审查是否压覆矿产资源的申请文件(说明建设项目的由来,选址位置,拐点,坐标等);
  2、主管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及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及设计方案审批文件;
  4、建设项目压矿评估报告或建设项目选址区域矿产资源分布情况,矿业权设置情况调查说明书。
  5、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核实意见;
  6、建设项目选址区域矿业权人(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书,单位就建设项目选址所达成的书面协议;
  7、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初审意见;
  8、反映建设项目选址区域矿产资源分布情况的图件;
  9、反映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地质图,所压覆矿产资源的储量计算图。
  办理程序:
  1、受理;
  2、查明是否压覆矿床;
  3、申请批准建设项目压矿应提交的文字材料;
  4、复核;
  5、发出有无压覆矿床审查意见及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6、资料归档。
  办理时限:40个工作日
  相关表格: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职能单位:矿产资源储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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