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提出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建议。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
拟订全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地质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制定全市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拟订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标准。指导全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和审核市、县(市、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市级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参与报国务院、省、市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核。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实施全市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省、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和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制定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报国务院、省、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七)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八)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管理矿业权评估和全市地质资料汇交,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地热、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全市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市级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单位资质。 (十)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对地质环境造成危害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十一)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组织并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二)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市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三)实施国土资源科技与外事工作规划,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四)
负责孝感市本级(含孝感城区、开发区以及双峰山旅游度假区)规划范围内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 (十五)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关科室: (一)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机关行政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文书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组织对市人大、市政协有关建议、提案的办理;承担政务信息、安全保密、新闻宣传、政务公开、综合业务等工作;协调和组织市局内部有关综合研究工作。 (二)规划科:编制实施全市性及区域性的国土、土地利用、矿产资源等综合规划;依法指导和审核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编制管理全市土地利用计划;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研究有关国土资源的区域、城乡统筹协调、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政策措施;承担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综合统计和市局内部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 (三)财务科:承担国土资源有偿使用的工作,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市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的有关工作。依法承担国土资源专项收入征管相关工作;承担国家财政和市财政拨付的有关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和内部审计有关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规章,承担直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的工作。承担市局机关财务及资产管理等工作。 (四)耕地保护科:承担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的审查、报批、公告、核查工作;负责国家和市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统征包干工作;组织拟定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以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政策;承办报国务院、省、市政府审批的用地事项的审核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指导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保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承担各类建设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措施的审查和监督检查、验收工作。 (五)地籍管理科:承担全市土地确权、土地登记的组织管理工作;拟订全市地籍管理办法、土地调查、土地动态监测、土地统计的有关规定;调处重大土地权属争议;拟订全市土地调查、动态监测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市地籍信息系统建设和年度数据采集、汇总和更新;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 (六)土地利用管理科:承担全市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行为;拟订并实施全市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政策;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组织审核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负责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 (七)矿产开发管理科:承担全市矿业权审批登记发证的管理工作;组织编制重要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并负责监督实施;管理矿业权市场;调处重大矿业权权属纠纷;监管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 (八)矿产资源储量科: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管理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登记、统计;负责全市矿山储量动态的监督管理;承担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事项;承担矿业权评估和全市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组织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战略研究。 (九)地质环境科:组织协调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承担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工作;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重大地质灾害勘查治理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环;监督管理地热、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利用;承担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政策法规与执法监察科:组织起草国土资源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协调市局内部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推进国土资源行业依法行政;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国土资源听证有关工作;组织对全市执行和遵守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全市国土资源巡查工作;建立健全防范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执法监管长效机制;拟订土地、矿产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对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有关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的来信来访工作。 (十一)人事科:承办市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事项;管理和指导全市国土资源系统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资源科技与外事工作规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计划;承担国土资源科技成果和信息化管理工作。 (十二)离退休人员工作科: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 按有关规定设置。 二级单位: (一)城区分局:代表市国土资源局行使孝感城区土地管理职能。具体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监督检查所属国土资源所行政执法和土地资源规划执行情况;调处土地权属纠纷,查处违法案件;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确保耕地占补平衡;组织土地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城乡地籍管理、土地登记等工作;按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归城区分局统一管理的要求和独立法人单位、财务独立的原则,协调指导交易中心的土地收购、储备、交易工作;实施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实施街道、村用地管理和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依法统一管理和监督土地资产、土地市场;指导、监督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承担在市区范围内报市政府、省政府、国务院审批的各类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二)执法监察局:对全市违反土地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和经常性的巡回检查;对全市土地利用、保护、复垦、开发及土地市场和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发等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市国土资源来信来访工作。具体承办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案件的查处,并对查处案件的调查质量负责。负责违法案件、信访案件统计上报工作;协助县(市、区)查处有重大影响的土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 (三)土地勘测规划院:负责全市新增拨地的测量;负责变更土地的勘界测量;组织实施矿产区的勘测界定;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测量;协助有关科室完成辖区内的土地专项规划、总体规划的计术性工作;保管使用卫星接收系统。 (四)整理中心:参与编制全市土地整理专项规划;承担我市土地整理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大中型项目的开发工作;实施孝感城区建设用地的占补平衡工作;参与对县市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验收和复核;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规划设计。 (五)交易中心:在城区分局的统一管理下,负责编制孝感城区国有存量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实施孝感城区范围内的土地收购储备交易工作;根据受权经营市政府依法收回的违法用地、闲置土地;负责组织实施经营性土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承办孝感城区房改房登记发证等中介服务工作。 |